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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黃沈春滿
法定代理人 黃添霖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原 告 黃添霖
原 告 黃梅玲
原 告 黃燕真
被 告 洪千皓
洪生財
劉微
上列被告洪千皓因民國98年度交易字第255 號過失傷害案件,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蕭文學
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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