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9,交附民,104,20101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陳思汝
法 定代理人 胡雅玲
兼法定代理人 陳世儀
被 告 廖建祥
上列被告因99年度交簡字第2145號過失傷害案件(原起訴案號:99年度調偵字第820 號,本院原承審案號:99年度交易字第3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 石馨文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