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黃志昌
法定代理人 黃淑敏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被 告 劉紅麟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99年度交易字第1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