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9,交附民,84,20101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湯惠珍
被 告 蔣惠君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易字第29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進清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許億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