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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國政
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 律師
陳銘傑 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7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高國政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而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配偶之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
告訴人陳秀玉(已於民國99年5 月20日與被告離婚)業於99年12月2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為憑;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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