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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添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添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添富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張添富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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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
│ │危險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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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有期徒刑3 月,如易│有期徒刑3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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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8年3月18日 │98年2月9日 │98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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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98年度速偵│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字第337號 │第7449號 │第74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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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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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98年度交簡字第553 │99年度易字第469號 │99年度易字第469號 │
│ │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98年4月2日 │99年6月24日 │99年6月24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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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號│98年度交簡字第553 │99年度易字第469號 │99年度易字第469號 │
│判 決│ │號 │ │ │
│ ├──┼─────────┼─────────┼─────────┤
│ │確定│98年4月21日 │99年9月15日 │99年9月15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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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考│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被告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第2888號(已執畢)│於99年9 月15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1008號,│
│ │ │認上訴不合法定程式而駁回其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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