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9,聲,1893,201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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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戒毒偵字第144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零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14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14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3075公克),經鑑定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4月2 日草療鑑字第0980300280號鑑定書可稽(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747 號偵查卷宗第9 頁),足認該扣案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此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

按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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