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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永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永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陳永富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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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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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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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8年3月29日 │98年4月27日 │98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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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758號 │字第1322號 │字第22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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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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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902號 │98年度訴字第1331號│98年度訴緝字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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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
│ │判決│98年7月7日 │98年8月31日 │99年9月24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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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6285│99年度台上字第29號│99年度訴緝字第55號│
│判 決│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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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98年10月29日 │99年1月7日 │99年10月19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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