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孝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孝賢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孝賢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