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9,訴,1138,20101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99年11月16日下午3點,於本院第四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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