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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2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820、900、1017、1043、1153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柒零玖公克)及其包裝袋、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叁捌零零公克)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已使用過注射針筒壹支及塑膠杓子壹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50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684 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業於97年10月20日停止戒治執行完畢出所,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419 、420 、421、42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73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第1 案);
同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838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第2 案),上開第1 、2 案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0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入監服刑後,已於98年9 月1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近又因多件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現在執行中)。
詎其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猶不知警惕,竟另行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個別犯意,各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 次,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次。
嗣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草屯分局,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溪湖分局分別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㈠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4月22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00990017561號卷宗第5-6頁)。
㈡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4月29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00990017555號卷宗第3-4頁)。
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委託尿液檢驗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0990006198號卷宗第4-5頁)。
㈣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5月12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990007283號卷宗第14頁、99年度毒偵字第820號卷宗第31頁)。
㈤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查獲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刑字第09900097064號卷宗第10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153號卷宗第25頁)。
㈥99年4月27日查扣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3709公克),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820號卷宗第29頁)。
㈦99年4月27日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合計驗餘淨重0.3800公克),及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820號卷宗第37頁)。
㈧99年6月20日查扣之已使用過注射針筒1支及塑膠杓子1支。
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偵卷所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㈩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分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犯各罪詳如附表所示)。
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所犯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7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第1案);
同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83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第2案),上開第1、2案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0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入監服刑後,已於98年9月1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偵卷所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
其於上開案件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刑以上之數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曾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處分後,猶未能戒除毒癮,而再為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尚乏禁絕毒害之決心,惟其近因另案所犯施用毒品罪遭判刑而尚在執行,且其於本院審理時尚能坦認犯行,頗有悔悟之心,暨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素行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儆懲。
四、沒收:㈠99年4月27日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3709公克)、甲基安非他命3包(合計驗餘淨重0.3800公克),分係第一、二級毒品,該些毒品與其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㈡99年6月20日查扣之已使用過注射針筒1支及塑膠杓子1支,均係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施用海洛因使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志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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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施用毒品及其施│ 查獲情形 │所犯法條 │應處之罪刑及應沒收銷毀之物│
│號│(民國)│ │用方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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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年4月2│彰化縣芬園鄉│以將海洛因摻水│嗣因被告係屬毒品列管人口,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
│ │日下午4 │舊社村富山街│稀釋後置於針筒│警通知後,於99年4月5日下午4 │第10條第1項。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時30分許│84號住處 │再注射至體內之│時30分許,至彰化縣警察局彰化│ │ │
│ │ │ │方式,施用第一│分局快官派出所接受採尿,經警│ │ │
│ │ │ │級毒品海洛因1 │對其採尿送驗後,結果呈現嗎啡│ │ │
│ │ │ │次。 │陽性反應,而查悉左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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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9年4月2│彰化縣芬園鄉│以將甲基安非他│嗣因被告係屬毒品列管人口,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
│ │日晚上9 │舊社村富山街│命置於鋁箔紙上│警通知後,於99年4月5日下午4 │第10條第2項。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時30分許│84號住處 │點燃燒烤成煙霧│時30分許,至彰化縣警察局彰化│ │ │
│ │ │ │狀後再吸入體內│分局快官派出所接受採尿,經警│ │ │
│ │ │ │之方式,施用第│對其採尿送驗後,結果呈現甲基│ │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左情│ │ │
│ │ │ │非他命1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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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9年4月 │彰化縣芬園鄉│以將海洛因摻水│嗣因被告係屬毒品列管人口,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
│ │11日晚上│舊社村富山街│稀釋後置於針筒│警通知後,於99年4月12日,至 │第10條第1項。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7時許 │84號住處 │再注射至體內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芬園分駐│ │ │
│ │ │ │方式,施用第一│所接受採尿,經警對其採尿送驗│ │ │
│ │ │ │級毒品海洛因1 │後,結果呈現嗎啡陽命反應,而│ │ │
│ │ │ │次。 │查悉左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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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4月 │彰化縣芬園鄉│以將海洛因摻水│被告因另涉竊盜案件,為警逮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
│4 │18日 │舊社村富山街│稀釋後置於針筒│到案,經徵得其同意後,於99年│第10條第1項。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84號住處 │再注射至體內之│4月21日11時,採其尿液檢體送 │ │ │
│ │ │ │方式,施用第一│驗,結果呈現嗎啡陽性反應,而│ │ │
│ │ │ │級毒品海洛因1 │查悉左情。 │ │ │
│ │ │ │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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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4月 │彰化縣芬園鄉│以將海洛因摻水│於99年4月27日21時55分許,被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
│5 │26日晚上│舊社村富山街│稀釋後置於針筒│告甲○○搭乘友人王錦釧駕駛之│第10條第1項。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海│
│ │7時30分 │84號住處 │再注射至體內之│PT-7247號自小客車,行經彰化 │ │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柒│
│ │許 │ │方式,施用第一│縣台76線東西向27公里處(員林│ │零玖公克)及其包裝袋均沒收│
│ │ │ │級毒品海洛因1 │鎮林厝里),經警攔停進行盤查│ │銷燬之。 │
│ │ │ │次。 │,當場在上開車內查扣被告所有│ │ │
│ │ │ │ │並供己施用之海洛因1包(驗餘 │ │ │
│ │ │ │ │淨重0.3709公克)及甲基安非他│ │ │
│ │ │ │ │命3 包(合計驗餘淨重0.38公克│ │ │
│ │ │ │ │),且經警對被告採尿送驗後,│ │ │
│ │ │ │ │結果呈現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 │ │
│ │ │ │ │左情。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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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4月 │彰化縣芬園鄉│以將甲基安非他│於99年4月27日21時55分許,被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
│6 │26日晚上│舊社村富山街│命置於鋁箔紙上│告甲○○搭乘友人王錦釧駕駛之│第10條第2項。 │,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甲│
│ │9時許 │84號住處 │點燃燒烤成煙霧│PT-7247號自小客車,行經彰化 │ │基安非他命叁包(合計驗餘淨│
│ │ │ │狀後再吸入體內│縣台76線東西向27公里處(員林│ │重零點叁捌公克)及其包裝袋│
│ │ │ │之方式,施用第│鎮林厝里),經警攔停進行盤查│ │均沒收銷燬之。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當場在上開車內查扣被告所有│ │ │
│ │ │ │非他命1次。 │並供己施用之海洛因1包(驗餘 │ │ │
│ │ │ │ │淨重0.3709公克)及甲基安非他│ │ │
│ │ │ │ │命3 包(驗餘淨重合計0.38公克│ │ │
│ │ │ │ │),嗣經警對被告採尿送驗後,│ │ │
│ │ │ │ │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 │ │ │,而查悉左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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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彰化縣芬園鄉│以將海洛因摻水│於99年6月20日上午11時許,經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
│7 │99年6月 │舊社村富山街│稀釋後置於針筒│警持搜索票前往被告位於彰化縣│第10條第1項。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已│
│ │20日上午│84號住處2樓 │再注射至體內之│芬園鄉○○村○○街84號住處執│ │使用過之注射針筒壹支及塑膠│
│ │10時許 │客廳內 │方式 │行搜索,並當場查扣其所有為供│ │杓子壹支均沒收。 │
│ │ │ │ │施用海洛因使用之已使用過注射│ │ │
│ │ │ │ │針筒1支及塑膠杓子1支,且經警│ │ │
│ │ │ │ │採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現嗎啡│ │ │
│ │ │ │ │陽性反應,而查悉左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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