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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黃惠美
被 告 張平西
道安醫院
代 表 人 陳識仁
上列被告等因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指訴被告等涉嫌刑事責任部分,現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他字第一七二四號案件偵查中,並未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本院,此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閱屬實。
茲原告於所指訴之刑事案件未經起訴而繫屬於本院,即逕行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於法顯有未合,從而,本件原告之訴,均應依法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進 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蘇 美 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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