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9,附民,130,2010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
丙○○
乙○○
甲○○
前列四人共
同送達代收 己○○

被 告 戊○○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係本院99年度簡附民字第36號案件,經本院刑事庭將刑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1698號案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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