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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千訊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柳金寶
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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