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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胡順凱
相 對 人 賴清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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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0年度司票字第6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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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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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0年7月30日 │30,000元 │未記載 │100年10月25日 │CH7995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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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0年8月2日 │60,000元 │未記載 │100年10月25日 │CH7995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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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0年8月6日 │60,000元 │未記載 │100年10月25日 │CH7995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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