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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99號
原 告 林金榮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
被 告 林金和
被 告 林秀惠
被 告 林秀珍
被 告 林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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