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建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詠宸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溪湖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文漢
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律師
陳銘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羭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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