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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1號
原 告 彰化縣永靖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李詩焱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被 告 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明綸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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