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86號
原 告 劉 國 釧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許喜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雖已前依
本院100年度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1,492元。
惟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土地共三筆,上開裁定僅就其中彰化市○○段596-4地號土地部分核定價額,其餘2筆土地並未核計在內。
而加計另二筆土地即同段596-10、596-18地號土地原告應有部分之價額5,630,108元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870萬7,677元,應徵裁判費87,229元,扣除前已繳納31,492 元外,尚欠55,737。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蕭 美 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