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0,訴,328,201708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8號
原 告 游佳諭
被 告 蕭天恩
蕭榳桐
蕭良昌
蕭惠美
蕭進和
蕭彩香
蕭肇松
蕭明男
洪女惠
陳建銘
蕭獻堂
蕭振宏
陳蕭阿麗
楊洪謹
洪文欽
洪靖雄
陳杉泰
陳琦謹
陳建誠
莊蕙慈
莊繡慈
莊喻云
莊然欽
陳玉螺
郭爰君
蕭斯英
蕭斯聰
蕭斯鎮
蕭連愛美
蕭秀真
洪國書
洪慈敏
洪國展
顏明嘉(公示送達)
吳亦香
顏鳳
顏聖致
顏滿
郭顏剩
劉淑瓊
劉淑霞
劉淑慧
劉欣珍
劉欣福
劉哲源
劉祐嘉
劉承倫
蕭錦鍠
蕭錫寬
蕭錫滄
蕭憲聰
林芳年
黃憶慈
黃俊民
蕭全佑
蕭尊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楊琇月
被 告 劉銀從
蕭國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五頁第六行、第六頁第二十四行及附圖甲案表格編號F分配人欄關於「蕭錫鍠」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蕭錦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明顯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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