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阮愷西
阮愷東
阮愷輝
阮愷煌
阮璧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必有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1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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