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0,訴,426,202408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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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26號
原告李慶裕
訴訟代理人林俊雄律師
複代理人張文旺
訴訟代理人陳靜穎
複代理人陳素婉
林濬舜
被告謝章疊(謝調枝之繼承人及謝蔡合之承受訴訟人)


謝東達(謝調枝之繼承人及謝蔡合之承受訴訟人)


謝陞鎮(謝調枝之繼承人及謝蔡合之承受訴訟人)


謝秀絲(謝調枝之繼承人及謝蔡合之承受訴訟人)

謝秀雪(謝調枝之繼承人及謝蔡合之承受訴訟人)


謝鳳鈴(謝調枝之繼承人及謝蔡合之承受訴訟人)

謝凰琪(謝調枝之繼承人及謝蔡合之承受訴訟人)


洪銹珠(謝調枝之繼承人及謝章杰之承受訴訟人)


謝東霖即謝志忠(謝調枝之繼承人及謝蔡合、謝章



謝昆諺(謝調枝之繼承人及謝蔡合、謝章杰之承受



林開用(謝調枝之繼承人及謝秀敏之承受訴訟人)


林佩靜(謝調枝之繼承人及謝蔡合、謝秀敏之承受



林昱君(謝調枝之繼承人及謝蔡合、謝秀敏之承受




謝添丁

陳錦文

謝昭輝(即謝龍銀之承受訴訟人)


謝昭陽(即謝龍銀之承受訴訟人)


謝煥

謝錫沂

兼上列二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謝源裕
被告謝文柄

謝俊雄

謝滿雄

許綉英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吳政龍
被告謝章吉



謝章壽

謝太平

謝錦興(即謝木枝之承受訴訟人)


謝錦宏(即謝木枝之承受訴訟人)


王來春(即謝木枝之承受訴訟人)


謝筆

謝榮興

謝連進

謝文東


謝文玉

謝文川

蕭英男

謝文科
謝滿庭

謝日(兼謝金木之繼承人)


李慶專

謝麗珠
李有利

謝念唐即謝秀娟、陳秀娟(兼謝洪燕丹之繼承人)


謝惠瑛(即謝洪燕丹之繼承人)


謝淑雲(即謝洪燕丹之繼承人)


林寶定(即謝洪燕丹、謝淑娥之繼承人)


林雅珠(即謝洪燕丹、謝淑娥之繼承人)

林姿君(即謝洪燕丹、謝淑娥之繼承人)

林奕汝(即謝洪燕丹、謝淑娥之繼承人)

謝章鎮

謝新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吳萬春律師
被告謝正雄

謝錦順(兼謝暖之承受訴訟人)


謝朝智(兼謝暖之承受訴訟人)


莊謝鳳琴(即謝暖之承受訴訟人)


謝敏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謝志裕
被告陳苑泓即陳淑珍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林克政
被告謝振騰

謝棟洋

李錦興

謝春慶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謝春吉

被告謝許雲

李書宏

謝昆霖



謝昆展

謝昆儒

謝章鑫

謝章津

謝孟諭

廖進裕(即李麗華之繼承人)


廖閔萱即廖淑楨(即李麗華之繼承人)


廖唯志(即李麗華之繼承人)


謝易甫

謝懷毅

謝志揚(兼謝東華、張曰之承受訴訟人)



謝武昌(即謝東華、張曰之承受訴訟人)


謝昇高(即謝東華、張曰之承受訴訟人)


謝美玲(即謝東華、張曰之承受訴訟人)

謝章湖

謝淑鶴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
謝淑珍


謝桂玲

李嘉修

謝欣霖


謝進明

謝嚴漢(兼蔡清發之承當訴訟人)

謝至釧(即謝巧烽之繼承人)


謝長宏(即謝巧烽之繼承人)


許美慧(謝巧烽之繼承人及謝博生之承受訴訟人)

謝光煬(謝巧烽之繼承人及謝博生之承受訴訟人)

許輔(謝巧烽之繼承人及謝博生之承受訴訟人)


謝懷檀



陳華香(即謝喬松之繼承人)


謝孟璁(即謝喬松之繼承人)


謝婉郁(即謝喬松之繼承人)


謝欣郁(即謝喬松之繼承人)
住○○市○○區○○里○○路000巷0號0樓之0
謝周芒(即謝曾之繼承人)


謝雄榜(即謝曾之繼承人)


謝坤吉(即謝曾之繼承人)


謝坤奇(即謝曾之繼承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謝明智律師
複代理人陳伶慈
被告謝素英(即謝曾之繼承人)


謝素女(即謝曾之繼承人)


謝素華(即謝曾之繼承人)


謝素珠(即謝曾之繼承人)


謝沛紜即謝素琴(即謝曾之繼承人)



謝宏裕(即謝曾之繼承人及謝許素蘭之承受訴訟人)




謝宏隆(即謝曾之繼承人及謝許素蘭之承受訴訟人)

謝淑琴(即謝曾之繼承人及謝許素蘭之承受訴訟人)

許陳秀琴(即謝曾之繼承人)

許世宗(即謝曾之繼承人)


許文勇(即謝曾之繼承人)

許愛富(即謝曾之繼承人)


許翠花(即謝曾之繼承人)


許翠燕(即謝曾之繼承人)


許素眞(即謝曾之繼承人)


許素時(即謝曾之繼承人)


許憶圓(即謝曾之繼承人)


鄭評(即謝曾之繼承人)


謝鈴蘭(謝曾之繼承人及謝章楟之承受訴訟人)


謝逸迎(謝曾之繼承人及謝章楟之承受訴訟人)


姚盈旭(謝曾之繼承人及謝章楟之承受訴訟人)


周姚綺娜(謝曾之繼承人及謝章楟之承受訴訟人)


姚玉環(謝曾之繼承人及謝章楟之承受訴訟人)


姚又寧(謝曾之繼承人及謝章楟之承受訴訟人)





謝美嬌(謝曾之繼承人及謝章楟之承受訴訟人)


謝美滿(謝曾之繼承人及謝章楟之承受訴訟人)


謝美莉(謝曾之繼承人及謝章楟之承受訴訟人)


謝鈴莉(謝曾之繼承人及謝章楟之承受訴訟人)

黃福清(謝曾之繼承人及黃謝月冬之承受訴訟人)

黃美珠(謝曾之繼承人及黃謝月冬之承受訴訟人)

許葆良(謝曾之繼承人及許囬祿之承受訴訟人)


許世昌(謝曾之繼承人及許囬祿之承受訴訟人)

許愛青(謝曾之繼承人及許囬祿之承受訴訟人)

謝茂德(即謝活之繼承人)


謝淑芬(即謝活之繼承人)


謝淑娟(即謝活之繼承人)


謝志鎰(謝活之繼承人及林玲守之承受訴訟人)


謝志成(謝活之繼承人及林玲守之承受訴訟人)


謝子庭即謝淑君(謝活之繼承人及林玲守之承受訴





謝季怡(即謝活之繼承人)



謝覲妃(即謝活之繼承人)


謝金鳳(即謝活之繼承人)

謝和蓁(即謝活之繼承人)



林秋香(謝活之繼承人及柯波與柯良彥之承受訴訟人)


柯曉寧(謝活之繼承人及柯波與柯良彥之承受訴訟人)

柯智翔(謝活之繼承人及柯波與柯良彥之承受訴訟人)


柯幼寧(謝活之繼承人及柯波與柯良彥之承受訴訟人)


柯正彥(謝活之繼承人及柯波之承受訴訟人)


柯淑蕙(謝活之繼承人及柯波之承受訴訟人)


柯惠芳(謝活之繼承人及柯波之承受訴訟人)


沈西達(謝活之繼承人及柯波、柯幸芳之承受訴訟



沈逸山(謝活之繼承人及柯波、柯幸芳之承受訴訟



沈艾品(謝活之繼承人及柯波、柯幸芳之承受訴訟



李煌彪(即謝活之繼承人)


李健彪(即謝活之繼承人)

顧李淑貞(即謝活之繼承人)


李淑鸞(即謝活之繼承人)


李稚榕即李惠霜(即謝活之繼承人)


藍晉國(謝活之繼承人及藍林允之承受訴訟人)

藍秀花(謝活之繼承人及藍林允之承受訴訟人)


藍秀卿(謝活之繼承人及藍林允之承受訴訟人)

白淑女(謝活之繼承人及藍林允、藍啓章之承受訴


藍忠勝(謝活之繼承人及藍林允、藍啓章之承受訴


藍全福(謝活之繼承人及藍林允、藍啓章之承受訴


藍誼綉(謝活之繼承人及藍林允、藍啓章之承受訴


藍文珍(謝活之繼承人及藍林允、藍啓章之承受訴


藍福田(即謝活之繼承人)

林恆生(即謝活之繼承人)


林燕鈴(即謝活之繼承人)


林燕宜(即謝活之繼承人)


林燕玉(即謝活之繼承人)


藍桂枝(即謝活之繼承人)


藍阿蝦(即謝活之繼承人)


藍月嬌(即謝活之繼承人)


藍桂雲(即謝活之繼承人)


蕭巧雯(即謝活之繼承人)


林德榮(即謝活之繼承人)


林杏如(即謝活之繼承人)


廖秀菊(謝活之繼承人及謝章寶之承受訴訟人)


謝公耀(謝活之繼承人及謝章寶之承受訴訟人)


謝欣螢(謝活之繼承人及謝章寶之承受訴訟人)






謝定恩(謝活之繼承人及謝章寶之承受訴訟人)


謝松霖(謝活之繼承人及謝章寶之承受訴訟人)

謝明麗(謝活之繼承人及謝章寶之承受訴訟人)


謝燈林(即謝子良之繼承人)

謝義雄(即謝子良之繼承人)


謝文得(即謝子良之繼承人)

沈泰廷(即謝子良之繼承人及沈明儀之承受訴訟人)

沈泰富(即謝子良之繼承人及沈明儀之承受訴訟人)


沈泰行(即謝子良之繼承人及沈明儀之承受訴訟人)

沈素虹(即謝子良之繼承人及沈明儀之承受訴訟人)



劉謝文猜(即謝子良之繼承人)


陳謝富美(即謝屋之繼承人)



謝久美(即謝屋之繼承人)

謝旻錡即謝章錡(即謝屋之繼承人)


謝良源即謝章堃(即謝屋之繼承人)


謝黎蓉(即謝屋之繼承人)


謝美蓉(即謝屋之繼承人)


楊黃初枝(即謝屋之繼承人)


黃莉彩即黃玉彩(即謝屋之繼承人)

林俊夫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吳文和

被告劉淑儀(即謝屋之繼承人)


林玲菖(即謝屋之繼承人)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
林紅綢(即謝屋之繼承人)


林徽(即謝屋之繼承人)


林俊雄(即謝屋之繼承人)


陳林瑠美(即謝屋之繼承人)

李錫銘(即謝屋之繼承人)


李丙寅(即謝屋之繼承人)


李桂枝(即謝屋之繼承人)


李柑杏(即謝屋之繼承人)




李婌媚(即謝屋之繼承人)




林彥杰即林聰仁(即謝屋之繼承人)

林富(即謝屋之繼承人)

李淑敏(即謝屋之繼承人)


莊火燈(謝屋之繼承人及莊謝甚之承受訴訟人)


莊裕麒(謝屋之繼承人及莊謝甚之承受訴訟人)


莊金珠(謝屋之繼承人及莊謝甚之承受訴訟人)


巫明桂(謝屋之繼承人及莊火安之承受訴訟人)



莊詠棟(謝屋之繼承人及莊火安之承受訴訟人)

莊雅雯(謝屋之繼承人及莊火安之承受訴訟人)

葉淑燕(謝屋之繼承人及謝章桐之承受訴訟人)


謝盟鎰(謝屋之繼承人及謝章桐之承受訴訟人)


謝雅琇(謝屋之繼承人及謝章桐之承受訴訟人)

謝進煌(即謝火山之繼承人及謝林雪之承受訴訟人)


謝中(即謝火山之繼承人及謝林雪之承受訴訟人)

謝佳龍(即謝火山之繼承人及謝林雪之承受訴訟人)



謝旺勲(即謝火山之繼承人及謝林雪之承受訴訟人)

謝明秀(即謝火山之繼承人及謝林雪枝承受訴訟人)


黃鼎樫(即謝火山之繼承人)




黃忠基(即謝火山之繼承人)


黃美雲(即謝火山之繼承人)

兼上列九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謝進福(即謝火山之繼承人及謝林雪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黃信榮(即謝火山之繼承人)




謝富貴(謝火山之繼承人及謝盧玉嬌之承受訴訟人


指定送達地址:台中市○○區○○○街 00巷00號
謝秀英(謝火山之繼承人及謝盧玉嬌之承受訴訟人





張彩瑩(謝火山之繼承人及謝盧玉嬌、謝淑綢之承





張書豪(謝火山之繼承人及謝盧玉嬌、謝淑綢之承



張蘊灝(謝火山之繼承人及謝淑綢之承受訴訟人)


謝采君(謝火山之繼承人及謝進樫之承受訴訟人 及謝林雪之承受訴訟人)


黃公博(即謝溪川之繼承人)


謝櫻華(即謝溪川之繼承人)

謝光弘(即謝溪川之繼承人)


謝銓智(即謝溪川之繼承人)


謝昌明(謝溪川之繼承人及謝喻如之承受訴訟人)

謝荏安(謝溪川之繼承人及謝喻如之承受訴訟人)

謝公祐(謝溪川之繼承人及謝鈺信之承受訴訟人)

謝明政(即謝其鳯之承受訴訟人)


謝憲德(即謝其鳯之承受訴訟人)

謝貴美(即謝其鳯之承受訴訟人)


謝貴菁(即謝其鳯之承受訴訟人)




張東發

謝許珠花(即謝萬添、謝哲男之繼承人)




謝明權(即謝萬添、謝哲男之繼承人)


謝明耀(即謝萬添、謝哲男之繼承人)


謝明發(即謝萬添、謝哲男之繼承人)



謝効耕(謝萬添、謝哲男之繼承人及謝明錫之承受



謝佩均(謝萬添、謝哲男之繼承人及謝明錫之承受



謝効諠(謝萬添、謝哲男之繼承人及謝明錫之承受




謝政男(即謝萬添之繼承人)

謝章奇(即謝萬添之繼承人)

謝章森(即謝萬添之繼承人)


謝淑媛

謝承烈
謝金燦(兼謝林中、謝林綉霞之承受訴訟人)


謝春子(即謝林中、謝林綉霞之承受訴訟人)




謝貴美



陳麗華 



謝信智

王謝愛卿即謝金福之遺產管理人



謝章銜
謝許桂珠(即謝章錦之承受訴訟人)


謝富凱(即謝章錦之承受訴訟人)


謝惠喬(即謝章錦之承受訴訟人)


謝惠閔(即謝章錦之承受訴訟人)


謝惠琴(即謝章錦之承受訴訟人)


蔡謝美玉
葉深矩
謝日方
謝蕙燭

謝佩曄

謝柔柔

謝志宗

李宜潓即李麗芬


林雪芳住南投縣○○鎮○○里00鄰○○路000巷00號


李國凉

謝明志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謝全田

被告李國榮



王烱明
王東和即王烱彰


王哲彥
王哲承
王哲昱


謝毓英(謝駿聲即謝文火之繼承人)


謝順榮(謝駿聲即謝文火之繼承人)



鄒國雄

謝宗翰(即謝憲章之承受訴訟人)


謝宗叡(即謝憲章之承受訴訟人)


謝宜蓁(即謝憲章之承受訴訟人)




謝章輝(即謝文金之承受訴訟人)


謝許秀葉(即謝文金之承受訴訟人)


謝錫招(即謝文金之承受訴訟人)



謝錫珍(即謝文金之承受訴訟人)




梁素專(即謝明淵之承受訴訟人)

謝志豐(即謝明淵之承受訴訟人)


謝秝淳(即謝明淵之承受訴訟人)

謝榕娟(即謝明淵之承受訴訟人)

柯葉(即謝倉庫之承受訴訟人)


謝春略(即謝倉庫之承受訴訟人)


謝秀玉(即謝倉庫之承受訴訟人)


謝秀(即謝倉庫之承受訴訟人)


謝勝全(即謝倉庫之承受訴訟人)


謝孟諺(即謝日富之承受訴訟人及謝昀諦、謝顓仿



謝益誠(即謝純熙之承受訴訟人)

謝維垣(即謝純熙之承受訴訟人)

謝炯輝(即謝純熙之承受訴訟人)


林謝素貞(即謝純熙之承受訴訟人)



謝淑敏(即謝純熙之承受訴訟人)


楊勝雄(即謝純熙及謝秀美之承受訴訟人)

楊韻秋(即謝純熙及謝秀美之承受訴訟人)

 楊韻祥(即謝純熙及謝秀美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市大安區福住里○○○路0段00巷0號0樓
楊韻清(即謝純熙及謝秀美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路000號0樓之0
謝金波(即謝達之承受訴訟人)


謝麗美(即謝達之承受訴訟人)


謝麗寬(即謝達之承受訴訟人)

丁友信(即謝燕卿之承受訴訟人)


丁美蓉(即謝燕卿之承受訴訟人)


丁春華(即謝燕卿之承受訴訟人)


謝棟榮(即謝章泮之承受訴訟人)

謝仁彧(即謝章泮之承受訴訟人)



李春賢(即李謝月枚之承受訴訟人)


李宗翰(即李謝月枚之承受訴訟人)


李佩芳(即李謝月枚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鄰(即謝月嬌之承受訴訟人)



張慶源(即謝月嬌之承受訴訟人)

張慶信(即謝月嬌之承受訴訟人)

張麗敏(即謝月嬌之承受訴訟人)


謝慶榮(即謝文流之承受訴訟人)


謝秀月(即謝文流之承受訴訟人)

謝蕙鎂(即謝文流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0○0號
梁秋香(即謝永源之承受訴訟人)

謝志賓(即謝永源之承受訴訟人)


謝建助(即謝永源之承受訴訟人)

謝宜伶(即謝永源之承受訴訟人)



謝雅萍(即謝永源之承受訴訟人)

黃永青地政士即謝金龍之遺產管理人


蘇錦津(即蔡清益之承受訴訟人)

蔡武宏(即蔡清益之承受訴訟人)

蔡麗如(即蔡清益之承受訴訟人)


張慧萍(即謝文烈與謝金旺之承受訴訟人)

謝輝皇(即謝文烈與謝金旺之承受訴訟人)

謝翠雨(即謝文烈與謝金旺之承受訴訟人)

謝錦隆(即謝文烈與謝金旺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0鄰○○路00巷00號之0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邱美惠
謝明仁(即謝文烈之承受訴訟人)

謝月鳯(即謝文烈之承受訴訟人)

李秉豐(即李火旺之承受訴訟人)


李孟洲(即李火旺之承受訴訟人)

李孟正(即李火旺之承受訴訟人)

李妙君(即李火旺之承受訴訟人)

李瑞順(即李火旺之承受訴訟人)

唐李巧(即李火旺之承受訴訟人)

李育甄(即李火旺之承受訴訟人)

李妥(即李火旺之承受訴訟人)



謝國毅(即謝立之承受訴訟人)


謝明言(即謝立之承受訴訟人)

謝宥肜(即謝立之承受訴訟人)

謝玉貞(即謝立之承受訴訟人)

謝昇希(即謝居萬之承受訴訟人)



謝江緩讓(即謝榮燦之承受訴訟人)


謝次卿(即謝榮燦之承受訴訟人)


謝昌育(即謝榮燦之承受訴訟人)


謝淑琴(即謝榮燦之承受訴訟人)


李登發即謝深彬之遺產管理人



鄭博閏(即謝章喜、謝惟欣、王謝愛卿、謝金柱之


謝寶稜(即謝慈顯、謝章喜、謝惟欣之承當訴訟人


林長興(即謝慈顯之承當訴訟人)

謝源鑒(即謝鎮嶽之承當訴訟人)

謝慈顯

藍啓文(即藍福來之承受訴訟人)

藍啓芳(即藍福來之承受訴訟人)

藍美智(即藍福來之承受訴訟人)


藍美俐(即藍福來之承受訴訟人)


藍孟淳(即藍福來之承受訴訟人)

吳惠(即謝清義之承受訴訟人)


謝宇晉(即謝清義之承受訴訟人)


謝偉達(即謝清義之承受訴訟人)


謝曉芳(即謝清義之承受訴訟人)


謝陳玉桂(即謝雄鋕之承受訴訟人)

謝雨錫(即謝雄鋕之承受訴訟人)

謝雨霖(即謝雄鋕之承受訴訟人)

謝依蓉(即謝雄鋕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華(即謝壬癸之承受訴訟人)

謝昱坤(即謝壬癸之承受訴訟人)

謝芳芸(即謝壬癸之承受訴訟人)
住彰化縣○○市○○里00鄰○○○路00巷00號
謝富米(即謝壬癸之承受訴訟人)


謝政展(即謝志明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阮氏美

受告知人莊美愛

謝照栖

賴炳煌
何淑香

蔡正育
彰化縣芬園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葉豐樑
受告知人泰慶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游振福

游蕉鎂

游戴源
饒玉枝
第三人謝荔棻
代理人許崇賓律師
第三人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由被告林寶定、林雅珠、林姿君、林奕汝為被告謝淑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本件應由被告謝武昌、謝昇高、謝志揚、謝美玲為被告張曰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原判決中關於「王炯明」、「王炯彰」之記載,應更正為「王烱明」、「王烱彰」。
四、原判決附表四補充說明第10點中,關於「謝明淵由謝志學繼承而承當」之記載,應更正為「謝明淵由謝志豐繼承而承當」。
五、原判決附表一補充說明,應補充記載「10.補償款附表應付補償款人謝章鎮、謝新詮一欄,渠等應按照謝章鎮83316/176005、謝新銓92689/176005之比例負擔」。
六、原判決有關「謝其鳳」以及附圖五編號H115、H116擬分配人「謝其鳳」之記載,應更正為「謝其鳯」。
七、原判決附表十編號119「李謝月牧」之記載,應更正為「李謝月枚」。
八、原判決第36頁「謝昇希(即謝萬居之承受訴訟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謝昇希(即謝居萬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業於民國112年8月30日判決,惟該判決有主文第三至八項應予更正之情形,而原告聲請更正後,謝淑娥女士於113年6月24日過世,繼承人為林寶定、林雅珠、林姿君、林奕汝;以及張曰女士於113年7月10日過世,繼承人為謝武昌、謝昇高、謝志揚、謝美玲之事實,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又前揭繼承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由繼承人承受訴訟,以利知悉裁定更正之內容。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第三至八項所示之明顯誤載或漏載,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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