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0,訴,452,201202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2號
原 告 賴耀區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張宏銘律師
侯志翔律師
被 告 合力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瑛
張蔡玉鳳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合力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桂英」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桂瑛」;

事實及理由欄第2頁第16行、第4頁第10行關於「張桂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桂瑛」、第6頁第6行關於「張桂玉」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桂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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