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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38號
上 訴 人 福鹿實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余世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85,44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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