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0,訴,651,2012021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51號
上 訴 人 廖泳彬
被 上 訴人 林詩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