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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51號
上 訴 人 廖泳彬
被 上 訴人 林詩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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