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0,訴,953,201304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5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世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阿月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9萬87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將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