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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5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世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阿月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9萬87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將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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