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64號
原 告 鐘義永
訴訟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
被 告 鐘一即鐘崙擇之繼承人
鐘莊春鄉即鐘崙擇之繼承人
鐘雅惠即鐘崙擇之繼承人
鐘健郎即鐘崙擇之繼承人
鐘健榮即鐘崙擇之繼承人
鐘世明即鐘崙擇之繼承人
梁鐘雪卿即鐘崙擇之繼承人
鐘梨云即鐘崙擇之繼承人
鐘國榮
鐘炳金
訴訟代理人 鐘美鳳
被 告 鐘炳忠
鐘炳煌
洪惠隆
洪惠昌
洪木楠
洪惠娟
洪惠里
洪惠桃
林水金
施周月嬌即林舜吉之繼承人
林櫻花即林舜吉之繼承人
林吉華
林麗卿
林李阿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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