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0,訴,964,201304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64號
原 告 鐘義永
訴訟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
被 告 鐘一即鐘崙擇之繼承人
鐘莊春鄉即鐘崙擇之繼承人
鐘雅惠即鐘崙擇之繼承人
鐘健郎即鐘崙擇之繼承人
鐘健榮即鐘崙擇之繼承人
鐘世明即鐘崙擇之繼承人
梁鐘雪卿即鐘崙擇之繼承人
鐘梨云即鐘崙擇之繼承人
鐘國榮
鐘炳金
訴訟代理人 鐘美鳳
被 告 鐘炳忠
鐘炳煌
洪惠隆
洪惠昌
洪木楠
洪惠娟
洪惠里
洪惠桃
林水金
施周月嬌即林舜吉之繼承人
林櫻花即林舜吉之繼承人
林吉華
林麗卿
林李阿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