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0,重訴,51,201304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彩棗等20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 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22萬55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萬90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若逾期未繳,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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