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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15號
原 告 黃含笑
法定代理人 黃江山
訴訟代理人 黃德誠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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