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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林麒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叁仟陸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麒麟於2005年2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2005年2月3日起至2007年2月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 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 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2012年01月30日止累計181,643元正未給付,其中90,446 元為本金;
91,124元為利息;
7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麒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2012年1月30日止累計301,990元正 未給付,其中139,542元為消費款;
158,848元為循環利 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14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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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麒麟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90446 │ │1月3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麒麟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39542│ │1月3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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