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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曹雅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玖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曹雅淑於2011年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 約定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14年4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1月 30日止累計174,439元正未給付,其中166,161元為本金;
8,278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債務人曹雅淑於2011年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25,112元, 約定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14年4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1月 30日止累計120,892元正未給付,其中114,186元為本金;
6,706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三)債務人曹雅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
債務人至2012年1月29日止累計96,810元正未給付, 其中90,040元為消費款;
6,070元為循環利息;
7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15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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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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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曹雅淑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66161│ │1月3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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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曹雅淑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14186│ │1月3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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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曹雅淑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6150元│ │1月30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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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曹雅淑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83890 │ │1月3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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