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1,司促,16510,201212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510號
債 權 人 琺國巴黎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聖誕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未於聲請狀狀尾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101年11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1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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