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1,司促,16980,20121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98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張鈞富
債 務 人 黃盈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四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五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含)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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