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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984號
債 權 人 黃楷文
上列債權人黃楷文因與債務人鄧玉燕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黃楷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示,債務人為鄧玉燕及宋國強,然債權人所提示之證物本票影本七件中,發票人皆為鄧玉燕,請具狀釋明對債務人宋國強之請求依據為何?
二、請補債務人鄧玉燕及宋國強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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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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