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1,司促,16991,20121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99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杜榮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叁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三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四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加計付五佰元之違約金,至多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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