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1,司促,17131,2012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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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13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陳晉輝
7巷218號

法定代理人 粘淑貞
7巷218號

債 務 人 粘淑貞
7巷218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以粘淑貞為連帶借款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65萬元整,於領取放款時訂立借據、約定書等為據,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應按月攤還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

(二)詎債務人不依約定繳付本息,雖經催告,未依約償還,已喪失期限之利益,債務人陳晉輝已受禁治產宣告,仍滯欠如前述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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