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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164號
債 權 人 許淑姿
上列債權人許淑姿因與債務人林陳阿櫻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許淑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如利率未經約定,法定利率為百分之五,請釋明其利率請求之依據或更正請求之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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