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256號
聲 請 人 吳馥茹
上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未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2月25日命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聲請,而該通知業於102年3月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