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208號
101年度婚字第34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迦勒
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