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葉吉雄
訴訟代理人 黃柏霖律師
被上訴人 陳兠
洪火
洪親
黃萬福
陳民欣
陳信豪
陳云珊
詹素貞
顏春夏
洪仁成
洪仁和
葉清智
黃萬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鳳旗
被上訴人 許笑
黃洪藝
林秀素
林于及
林綉惠
林火從
林清端
吳洪善
詹洪煙
洪村田
洪金針
洪瑛鎂
洪王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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