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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陳崇瑤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平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17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康弼周
法 官 黃楹榆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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