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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75號
上 訴 人 林志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曉蒨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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