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1,訴,1087,2013092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87號
上 訴 人 陳 子 涵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7樓
兼法定代理人 鄭 玲 住同上
被 上 訴 人 陳 再 添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00巷00號
陳蕭素娥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3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 明 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