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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1號
原 告 施吉忠
施玉麟
陳金川
施敏聰
被 告 周文通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麗妹
被 告 楊小芬
周吳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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