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1,訴,197,2013092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曾重光 住彰化縣大城鄉○○村○○路00號
曾中原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中立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