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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8號
原 告 王友明
訴訟代理人 紀岳良律師
複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被 告 莊漢蒼
莊瑞沂
阮氏虹娥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郭乃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3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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