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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9號
原 告 游文昌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複代理人 謝宗穎
被 告 洪芳哲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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