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1,訴,626,201309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26號
原 告 謝錫琛
訴訟代理人 陳玉嚥
被 告 張榮源(張進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張文龍
被 告 張勝龍
張福龍
張恒龍
張景龍
張蔡豊品
陳張彩雲
簡張彩玉
蔡張彩連
張彩華
呂張彩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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