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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37號
上 訴 人 丁志傑
上列上訴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民國102年4月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6,7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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