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47號
上 訴 人 郭富貴
訴訟代理人 莊崇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拆屋還地事件,對於民國102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彰化縣鹿港鎮○○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6,6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上訴人僅繳11,895元,尚未繳足。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16,038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